关于对冒用《亚太传统医药》名义进行
非法征稿、代理活动的郑重声明
近期,有代理机构冒用《亚太传统医药》名义开展组稿、征稿、“代写代发”“加急”等非法行为,并向作者收取高额中介费用。
这种行为已触犯我国相关法律,严重扰乱本刊编辑部的正常工作,对本刊的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本刊将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为维护良好学术氛围及本刊品牌形象,《亚太传统医药》郑重声明:
(1)《亚太传统医药》从未授权任何代理机构或个人就论文投稿、发表等事宜进行任何形式的代理,不会以此为由通过代理机构或个人向投稿人收取费用。
(2)《亚太传统医药》未曾委托或授权任何代理机构或个人开展与《亚太传统医药》组稿、征稿、编辑、出版等相关的活动。
(3)《亚太传统医药》编辑部的编辑不会私自添加作者微信。若有人以发表论文、发送收录证明、发送文件、抽查论文数据等名义添加微信好友、索取个人信息或钱财,均为违法行为。
以上行为均为侵害本刊及投稿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本刊将采取必要的法律手段,配合相关司法机关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维护本刊的合法权益。敬请广大投稿人提高警惕,自觉抵制学术不端,与我刊共同营造良好学术生态!投稿人因向非本刊官方途径投稿所导致的不利后果及相关损失,我刊不承担任何责任。
相关法律规定
任何盗用《亚太传统医药》名义进行征稿、编辑、出版和广告等相关活动者均属违法犯罪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构成诈骗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原文: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从严处罚。”
《亚太传统医药》编辑部
2023年3月27日